政策與程序
本政策與程序適用於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墨西哥及亞洲地區。其他歐洲國家與英國則適用歐洲政策與程序規範。
前言1.1 共同承諾聲明
普瑞維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瑞維特」或「本公司」)致力與推廣者及客戶建立長期互惠共贏的合作關係。
- 秉持相互尊重與理解的精神,Pruvit承諾:
- 為推廣者與客戶提供迅速、專業且禮貌的服務;
- 以公平合理價格提供最高品質產品;
- 依據普維特退貨政策,提供任何產品、服務或會員資格之換貨或退款服務;
- 準時精準地配送訂單;
- 準確及時支付佣金;
- 若發生錯誤或不合理延誤時,將加速處理訂單;
- 在推廣者提供意見與規劃下推出新產品及計畫;
- 依據推廣者及/或客戶意見實施獎勵計劃或本政策與程序聲明(以下簡稱「政策與程序」)之變更(註:此類變更將於普維特公告後三十(30)日生效);
- 維護、保障及捍衛普維特商業機會的完整性;
- 為推廣者提供與Pruvit共同成長的機會,並以僕人式領導原則引導此成長歷程
- 作為回報,Pruvit期望其推廣者:
- 以專業、誠實且體貼的方式行事;
- 以準確專業的方式呈現普維特企業及產品資訊;
- 完整且準確地說明本文件所載之薪酬計劃與退換貨政策;
- 不得誇大收入或產品功效;
- 對下線推廣員及客戶提供合理支援與培訓;
- 不得從事跨線招募、不健康競爭或違反商業道德之行為;
- 在向下線推廣員及客戶提供積極指導與培訓時,應謹慎避免干擾其他下線組織。因此,推廣員在未事先取得該推廣員或客戶上線領導書面同意前,不應向其他組織的推廣員或客戶提供跨線培訓;
- 支持、維護並捍衛普維特商業機會的完整性。
- 因此,懇請您仔細閱讀以下《道德規範》及《一般條款與條件》,使其成為您日常活動的行為準則。
1.2 道德準則
- Pruvit致力為獨立推廣者提供業界頂尖的產品服務與獎勵計劃。據此,Pruvit重視建設性批評,並鼓勵向合規部門提交書面意見。
- 推廣者對普維特、其產品、本政策或獎勵計劃所作之負面貶損言論——無論向公司提出、於外勤活動發表、或在任何普維特會議及/或活動中表達——以及在會議及/或活動中擾亂秩序之行為,除削弱其他推廣者與客戶之熱情外毫無意義。普維特推廣者嚴禁 貶低普維特、普維特推廣員同仁、普維特產品或服務、薪酬計劃,或任何及所有普維特董事、管理人員、員工、產品供應商或代理商。此類行為構成對本政策與程序的重大違反,可能導致違規推廣員帳戶遭暫停或終止。
- 普維特奉行以下道德準則:
- 普維特推廣者必須對所有與普維特相關人士展現公平、包容與尊重,不分種族、性別、社會階級或宗教信仰,從而營造團隊合作、良好士氣與社群精神的「正向氛圍」。
- 推廣者應以機智、敏感度及善意化解商業糾紛,包括與上線及/或下線組織推廣者的衝突或分歧,並謹慎避免引發額外衝突。
- 普維特推廣者必須秉持誠信、責任、專業精神,並以正直態度行事。
- 不得對普維特、其他推廣者、普維特員工、產品供應商或代理商、產品、服務、銷售與行銷活動,或薪酬計劃發表貶損言論。
- 不得發表不合理冒犯、誤導或脅迫他人的言論。
- 若普維特經自行判斷認定推廣者之行為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干擾或傷害,得對該推廣者採取適當措施。
普維特協議
- 在本政策與程序文件中,凡提及「Pruver協議」及/或「協議」之術語,均統指下列文件之最新版本及其所有附錄或附件:
- Pruvit政策與程序;以及
- 普維特薪酬計劃。
- 贊助推廣者有責任向其下線推廣者及潛在合作對象提供本政策與程序的最新版本(可於Pruvit官網取得)、收入披露聲明、薪酬計劃,以及任何可能不時實施的社群媒體規範或其他指導方針及其修訂內容。收入披露聲明作為附件二隨附於此,並透過引用方式納入本協議以供所有用途。
1.4 普維特協議之修訂
- 鑒於聯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規與商業環境不時變動,普維特保留依其獨有及絕對裁量權修訂本協議及《普維特產品價目表》(作為附件1隨附並納入本協議)之權利。任何修訂通知將透過普維特官方文件、普維特網站、社群媒體平台及/或推廣者後台系統發布。
- 本協議之任何修訂,應於下列任一方式通知後三十(30)日生效:
- 於普維特官方網站公告;
- 電子郵件;或
- 任何普維特通訊管道或社群媒體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Twitter及/或Pruvit Pulse應用程式)。
- Pruver協議之修訂不具追溯效力。
基本原則
2.1 成為普瑞維特推廣者
- 普瑞維特推廣者係屬獨立承包商。推廣者非屬特許經營者、合資夥伴、商業夥伴、雇員或普瑞維特代理人,且禁止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示或暗示其他身分。推廣者無權使普瑞維特承擔任何義務。普瑞維特不承擔 支付或共同支付任何員工福利。普魯維特推廣員須自行承擔責任險、健康險、殘障險及勞工賠償保險。推廣員須對自身管理決策及支出負責,包括所有預估所得稅與自僱稅。推廣員可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並決定業務運作方式,惟須遵守《普魯維特協議》及不時實施之其他規範。
申請人欲成為推廣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居住州法定成年年齡(非未成年人);
- 居住於或持有有效地址於Pruvit獲准營運之美國境內或美國屬地;
- 持有有效納稅人識別碼(即社會安全號碼或聯邦稅務識別碼(EIN));
- 提供經驗證之行動電話號碼,該號碼不得與任何其他Pruvit帳戶重疊或關聯。系統將透過向申請人手機發送驗證碼進行確認。
- 確認並同意接收Pruvit發送之所有通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簡訊、廣播訊息、書信等),並保留「選擇退出」此類通訊之權利。
2.2 新推廣者
註冊- 潛在新推廣者可於任何推廣者/贊助者網站自行註冊,惟須經Pruvit核准申請人線上註冊程序,確認申請人已同意《Pruver協議》所有條款與條件。
- 電子提交及/或簽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線上提交資料、自動信用卡授權文件及Pruver協議)均屬具法律約束力之合約,簽署及/或提交後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竄改或變更。任何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偽造簽名,或對商業登記表等文件的竄改,均可能導致處分,最嚴重將強制終止違規推廣者之帳戶。
- 申請人於Pruvit線上註冊時必須指定一名推薦人。若申請人後續註冊時指定不同推薦人,Pruvit將不予接受該次註冊。針對推廣者註冊、推薦人及職位安排之任何爭議,Pruvit保留最終裁決權。
普瑞維特推廣者責任
規範3.1 正確地址
- 推廣者或客戶有責任確保在任何訂單出貨前,Pruvit持有正確的運送地址。
- 推廣者及/或客戶須知悉,自普瑞維特支援團隊收到地址變更通知後,處理流程可能長達七十二(72)小時。
3.2 培訓與領導
- 贊助推廣者應與其下線組織成員保持持續聯繫,溝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刊物、書面信函、個人電話、團隊會議通話、語音信箱、電子郵件、面談會議、培訓課程、活動、研討會及其他相關聯繫。禁止在推廣者組織外進行任何普維特業務相關培訓。經銷商未經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對任何業務相關培訓收取入場費。
- 贊助經銷商應監管其下線組織中的經銷商,確保下線經銷商不作出不當產品或業務聲明,亦不從事 不得從事任何非法或不當行為。經要求時,贊助推廣者必須向普維特提供文件證明,以證實其持續履行本第3.2節所載之責任。
- 上線推廣者應積極教育並培訓新推廣者,內容涵蓋普維特產品與服務、有效銷售技巧、獎勵計劃、遵守本政策與程序,以及普維特頒布之所有社群媒體規範或其他指導方針。產品行銷是Pruvit的必備活動,所有招募簡報均須強調此項
- 。銷售輔助工具使用規範:為推廣Pruvit產品及商業機會,鼓勵推廣者使用Pruvit製作或明確授權之銷售輔助工具與支援材料。推廣者設計之行銷素材須經Pruvit核准後方可使用及發布。推廣者未經授權使用銷售輔助工具或宣傳材料(包括但不限於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之網路廣告與社群行銷),即屬違反本政策與程序。此外,發布違反法規或監管法令之行銷材料(該等法令規範Pruvit產品或商業機會之推廣方式),亦屬違反本政策與程序,可能導致發布者之Pruvit帳戶立即終止。任何此類違規行為皆可能危及所有推廣者參與普維特事業的機會。因此,推廣者必須將所有銷售輔助工具、宣傳材料、廣告、網站、培訓資料、傳單及其他文宣品,於使用前透過電子郵件提交至普維特合規部門審核,郵箱為compliance@pruvithq.com。除非推廣者收到書面批准使用所提交材料,否則該申請將視為未獲核准。所有推廣者應維護並提升Pruvit及其產品的良好聲譽。Pruvit的行銷推廣、商業機會、獎勵計劃、產品與服務,均須符合公共利益,並避免任何失禮、欺騙、誤導、不道德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或做法。
.3 贊助關係
- 推薦人係指引薦推廣者或客戶加入普維特、協助其完成註冊程序,並支援及培訓其下線成員之人員。
- 普瑞維特認定之推薦人,即為申請者首次提交註冊申請時所填寫之姓名。
- 申請人必須親自接受並同意《Pruver協議》條款與條件,方可註冊成為Pruvit推廣者。
- 普瑞維特承認每位潛在客戶最終有權選擇自己的贊助人,但禁止推廣者從事不道德的贊助行為。
- 所有符合資格的活躍推廣者均有權贊助並招募他人加入普維特。在贊助過程中,常見多名推廣者接觸同一位潛在客戶的情況。此類情形下,應由首位完整介紹普維特產品或商業機會的推廣者擔任該潛在客戶的贊助人。
- 若發生贊助權爭議,Pruvit保留指定潛在客戶贊助人的權利,且所有裁決均為最終決定。
3.4 不道德推薦行為
- 不道德推薦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誘惑、競標或不健康競爭方式試圖從其他推廣者手中奪取潛在客戶或新推廣者,或影響其他推廣者轉投 另一位贊助人。
- 任何關於不道德贊助行為的指控,必須於相關新推廣者註冊後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Pruvit合規部門提交。若不道德贊助行為經證實屬實,Pruvit有權將該推廣者或其下線轉移至其他贊助人或組織,無需徵得現行上線贊助人同意。Pruvit對此類案件保留最終裁決權。
- 普瑞維嚴禁未經授權操縱獎勵方案及/或行銷計畫以觸發佣金,或導致下線推廣者以不當方式晉升(以下稱「堆疊行為」)。例如:當贊助人將推廣者置於非活躍下線組織下,且未告知該推廣者,藉此觸發不當佣金資格時,即構成堆疊行為。堆疊屬不道德且可受懲處之行為,經查證涉及之所有推廣者、個人及/或實體帳戶將立即終止。
- 任何推廣者若招攬或誘使其他直銷公司成員銷售或分銷普維特產品及服務,須承擔遭該直銷公司起訴之風險。若推廣者因涉嫌不當招攬他公司銷售團隊或客戶而遭訴訟、仲裁或調解,普維特將不承擔推廣者任何辯護費用或法律支出,亦不就任何判決、裁定或和解結果提供賠償。
.5 禁止交叉贊助
- 「跨線贊助」係指將已註冊為推廣員之個人或商業實體,轉入不同贊助線進行註冊之行為。嚴禁實際或企圖進行跨線贊助,違者帳戶可能遭終止。
- 嚴禁透過使用配偶或親屬姓名、商號、化名、商業實體或任何虛構身分註冊,以規避或違反本交叉贊助政策。
- 本政策不禁止依據《轉讓銷售或轉讓政策》轉讓Pruvit帳戶及業務。
3.6 招攬其他公司或產品
- 在普維特協議有效期內及協議終止後六 (6) 個月內,普維特推廣者不得招攬 任何同為普維特推廣者或 活躍 客戶的人士參與任何 直銷或網絡營銷業務,除非該推廣者或客戶是由該推廣者親自贊助加入。
- 在普維特 協議 有效期間 ,普維特 推廣者 不得 提供或銷售競爭產品,亦不得招攬任何 普維特 推廣者 或 活躍客戶參與任何競爭產品機會,或任何其他直銷/網絡營銷機會。
- 推廣員嚴禁於任何普維特相關會議、活動、研討會、大會或其他形式論壇(無論實體或虛擬,例如線上聊天、普維特臉書社團、直播等)期間或結束後,招攬其他普維特推廣員或客戶參與非普維特相關機會,且該活動須已知悉有其他普維特推廣員或客戶出席。推廣者未經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授權,不得於上述活動中提供或銷售任何「促銷品」(含服飾、配件、搖搖杯等)。
- 推廣者不得對任何機會或業務收取入場費
- 。 未經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授權,主辦方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 活動/派對、教育活動、研討會、網絡研討會 、會議或其他論壇,無論現場或虛擬形式。任何根據本條款申請授權之推廣者,須向compliance@pruvithq.com提交書面申請。
- 推廣者不得於任何 銷售 或行銷材料、會議(線上或線下) 中, 展示或捆綁銷售普維特產品與服務及任何競爭產品,或任何其他直銷/網絡行銷產品或機會,以避免混淆或誤導潛在客戶或推廣者,使其誤認普維特與競爭產品存在關聯。
- 經銷商未經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授權 , 不得向普維特社群內任何個人或實體招攬參與需繳納入會費的 非普維特業務相關培訓或教育服務。 任何推廣者欲依據本條款申請培訓授權,必須向compliance@pruvithq.com提交書面申請,詳述培訓性質、課程內容、擬定培訓日期、報酬(如有)及受訓對象。普維特核發之任何批准,將於推廣者書面申請所述之特定培訓活動結束時失效,推廣者須針對所有後續培訓活動依本條款重新申請批准。
- 違反本節任何條款,即構成對普維特與推廣者間契約之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之干擾,並將對普維特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在此情況下,Pruvit得全權酌情對推廣者實施其認為必要且適當之制裁,包括終止違規推廣者之帳戶,及/或在無需提供擔保之情況下尋求立即禁制令救濟,此等措施不影響Pruvit可能享有之其他法律救濟。
協議與一般性理解4
.1 授予權利
- Pruvit茲根據本協議條款與條件,授予推廣者非專屬權利:
- 購買普瑞維特產品與服務;
- 推廣及銷售普瑞維特產品與服務;以及
- 於普瑞維特現有或未來獲准經營業務之國家,招募新推廣者及客戶。
- 普維特獎勵計劃之任何條款均不構成成為推廣者、晉升職級或完整參與獎勵計劃之個人採購要求。任何人於任何時間皆無須購買產品即可完整參與推廣者計劃。
4.2 普維特帳戶續約及因未繳納年度會員續約費導致推廣者帳戶降級為顧客層級
- 推廣者於註冊普維特時須繳納會員費,此後每年須繳納會員續約費
。若推廣者未能於到期時繳納年度
會員續費,其帳戶將降級為
客戶層級,並喪失獲取任何相關佣金
及獎金之權利。該推廣者將喪失以推廣者身份重新註冊
Pruvit 之資格。
客戶級別後,新贊助商資格將維持六(6)個月。帳戶降級時,佣金將立即轉移至
當前活躍的上線贊助商。
於帳戶降級為客戶級別期間的任何階段獲得佣金或獎金。
會員費。此費用將於您選擇維持推廣者身份的每年自動扣款。若您欲取消會員資格或變更付款方式及定期扣款設定,請透過support@pruvithq.com聯繫Pruvit。
4.3 終止效力
- 推廣者之Pruvit帳戶經自願或非自願終止(統稱「終止」)後,該推廣者:
- 不得享有其原屬組織所產生銷售業績之任何佣金、獎金(含Pruvit點數)或與終止帳戶相關之其他款項之權利、所有權、主張或權益;
- 即刻放棄對其原下線組織及帳戶之財產權或任何權益主張;以及
- 僅得領取終止前最後完整支付週期內之佣金與獎金,且須扣除非自願終止前調查期間扣留之款項、不可兌現現金之Pruvit點數,以及任何欠付Pruvit之款項。
- 因一年(1)或以上未活動狀態導致終止或休眠時,
推廣者將喪失其佣金及/或支付帳戶內所有資金,且
授權Pruvit扣押資金並關閉相關帳戶。
4.4 修改推廣者之Pruvit帳戶
- 推廣者可透過向Pruvit支援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返還支援部門要求之相關文件,以修改其現有Pruvit帳戶:- 將配偶或伴侶加入推廣者帳戶- 將所有權形式由個人變更為商業實體
4.5 未授權轉移與重新註冊
- 若推廣者發現其下線推廣者轉投其他推廣者麾下,該推廣者須於下線推廣者轉投新推廣者之日起三十(30)日內通知Pruvit合規部門,要求將下線推廣者轉回其下線體系。 三十(30)天通知期屆滿後,該推廣者將喪失要求將新推廣者歸入其下線的權利。
4.6 推廣者贊助人或歸屬變更
- 推廣者帳戶首次訂單生成後七十二(72)小時內,可申請歸屬變更/修正。此類調整須經贊助人個人後台提交書面許可至Pruvit支援部門,並需轉移對象推廣者同意,部分情況下亦需上線推廣者同意。
- 原則上不允許變更贊助人。但若於申請推廣者帳戶首次訂單產生後七十二(72)小時內向Pruvit支援部門申報,可進行贊助人更正。更正申請須由現行(原始)贊助人透過其後台辦公室提出,並說明更正原因。
- 經Pruvit酌情判斷,未曾 曾訂購Pruvit產品或服務至少十二(12)個月,且帳戶未遭終止者,有資格在自選的贊助人/安置人下重新註冊Pruvit。
- 當前推廣者重新註冊Pruvit時,Pruvit將「壓縮」(關閉)該推廣者原有帳戶,並為其核發新的Pruvit用戶ID號碼。 在此情況下,推廣者將不保留原有職級、下線組織結構,亦無權從其原Pruvit業務或帳戶中獲取佣金。
- Pruvit保留隨時以任何其認為必要的方式,自行決定更正推薦人或歸屬關係錯誤的權利。
4.7 組織變更
- 若推廣者欲於Pruvit內部轉換組織,須依下列第4.10條規定向Pruvit合規部門提交自願終止通知,並自Pruvit確認收悉通知之日起,於Pruvit保持六(6)個月非活躍狀態(不下訂單或停用自動配送服務),方可重新註冊至其他贊助人/安置關係。
- Pruvit 保留對推廣者終止後重新註冊申請的核准或駁回權。同一下線組織內多名推廣者同時依第4.8(a)條提交自願終止通知以轉移組織者,將被視為濫用本政策。
- 若重新註冊申請獲准,前推廣者須接受並同意當時有效的《Pruver協議》條款後,方可獲發新Pruvit用戶ID。重新註冊之推廣者無權保留原有職級、下線組織或與先前Pruvit用戶ID/帳戶相關之佣金權益。
4.8 暫置區
- 推廣者親自招募之推廣者或客戶,將依附件二規定自動編入推廣者之安置區,最長停留期為六(6)個月。
- 推廣者有長達六(6)個月的時間,可將新推廣者或客戶安置於其組織安置樹中的空缺職位。六(6)個月期限屆滿後,此安置選項將永久失效。安置區內的推廣者或客戶一旦完成安置,不得再次移動。
4.9 自願終止
- 推廣者可透過電子郵件向Pruvit合規部門(compliance@pruvithq.com)提交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其帳戶及相關Pruvit業務。書面通知須包含以下內容:
- 推廣者終止帳戶之聲明;
- 終止日期;
- 推廣者之Pruvit用戶ID;
- 終止帳戶之原因;以及
- 推廣者簽名。
- 推廣者不得利用自願終止帳戶作為立即變更贊助商或職位的手段。自願終止帳戶之推廣者,自Pruvit收到書面終止通知之日起六(6)個月內,不得重新註冊Pruvit或參與任何Pruvit業務之財務權益。 若終止推廣者於六(6)個月等待期內,使用其他推廣者或客戶的推薦代碼推廣Pruvit產品或服務,即違反本條款規定,須待該違規行為終止後六(6)個月方可重新註冊。
4.10 非自願終止
- Pruvit 保留終止推廣者帳戶的權利,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限於以下原因:
- 違反《Pruver協議》任何條款;
- 違反與推廣者Pruvit業務相關的任何適用法律、條例或法規;
- 從事不道德商業行為或違反公平交易標準;或
- 於十二(12)個月內退還價值超過500美元之普維特產品、服務及/或銷售工具以獲取退款。
- 推廣者主動發起、參與或以其他方式自願加入針對普維特、其董事、主管、員工及/或代理人的訴訟。
- 普維特將透過電子郵件及掛號信(要求回執)或隔夜掛號郵件,以推廣者最後已知地址為收件處,書面通知推廣者終止其帳戶之意向及終止原因。非自願終止將於書面通知日期生效。
- 終止後,前推廣者不得使用任何涉及或關聯Pruvit產品或服務之名稱、標誌、標示、標籤、文具、廣告或商業材料。Pruvit將於終止後十(10)日內通知其有效上線贊助人。被終止推廣者之組織架構將「併入」記錄中有效之上線贊助人。
- 經普維特強制終止資格之推廣者,未經普維特合規委員會審查並獲普維特主管人員書面明確同意,不得以原名、其他姓名或商業實體名義重新註冊為推廣者。若獲准重新註冊,推廣者須於終止資格之日起十二(12)個月內不得重新註冊為推廣者。
商業實體
5.1
定義- 凡居於美國境內之 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信託(統稱「商業實體」)均可註冊為 推廣員。居於墨西哥之推廣員僅在達到第6級或更高職級時,方可註冊為商業實體。居於加拿大之推廣員無資格註冊為商業實體。
- 推廣者可依據本政策第4.4條規定,在同一贊助人下將個人身份變更為商業實體身份。
5.2 行為賠償責任
- 推廣者須對其所有涉及Pruvit產品、服務及薪酬計劃之口頭與書面溝通內容承擔全責,凡未明確載於Pruvit官方材料者皆屬此範疇。推廣者應賠償並使Pruvit、其董事、主管、員工、產品供應商及代理商免於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因推廣者未經授權之陳述或行為導致Pruvit所產生之判決、民事罰款、退款、律師費及訴訟費用。本條款效力將持續至Pruver協議及Pruvit帳戶終止後。
5.3
保險- Pruvit鼓勵推廣者為其業務投保。住宅保險不涵蓋業務相關傷害,亦不保障庫存或商業設備遭竊或損毀。推廣者應聯繫保險代理人,確保業務財產獲得保障。多數情況下,可透過在現有住宅保險單中添加「業務追求」附加條款達成此目的。
政策違規
行為6.1 違規行為通報
- 若推廣者發現其他推廣者或客戶違反本政策與程序,應將相關違規行為提交至普維特合規部門 請透過電子郵件寄至 compliance@pruvithq.com。郵件內容應包含:
- 違規行為的性質;
- 支持指控的具體事實;
- 日期;
- 違規次數;
- 相關人員;以及
- 佐證文件
- 合規部門將調查所舉報之違規行為,若經查屬實,Pruvit將採取適當行動。
6.2 遵循Pruvit薪酬計劃
- 推廣者必須遵守Pruvit薪酬計劃條款。
- 推廣者不得透過或結合任何其他系統、計畫或行銷方式提供普維特商業機會,除非該方式明確載於官方普維特文獻中。
- 推廣者不得要求或鼓勵現任或潛在推廣者以任何偏離官方普維特文獻所載薪酬計劃之方式參與普維特業務。
- 推廣者不得要求或鼓勵現有或潛在推廣者向任何個人或實體進行採購或付款,作為參與普維特獎勵計劃的條件。
6.3 遵守法律與
法規- 許多城市、郡縣及鄉鎮均設有規範特定居家事業的法律。推廣者與客戶在經營普維特事業時,應遵守所有聯邦、州及地方法律、條例與法規。
- 推廣者理解並同意,因推廣者或客戶違反適用法律、法規及/或條例所產生之任何罰款與責任,均由其自行承擔。
6.4 遵守適用稅
法- 推廣者承擔全部責任,同意就其作為推廣者所產生之收入繳納所有聯邦、州、省及地方稅款,並進一步同意就任何未按時繳納稅款之行為對普瑞維特進行賠償。普瑞維特鼓勵推廣者諮詢其稅務顧問,以確保遵守所有適用法律並理解作為獨立承包商之稅務後果。每曆年結束時,Pruvit將向每位推廣者發出美國國稅局1099表格或其他法定所需文件,以申報推廣者之非雇員報酬。
- 若推廣者業務屬免稅範圍,須以書面形式向普維特提供聯邦稅務識別號碼(EIN),並附上證明該免稅資格之相關文件。
- Pruvit須依據零售價格向各州或省份徵收並繳納銷售稅,此稅項涵蓋旅行 獎勵 、 獎品或 獎項之 收受 。於美國境內,Prüvit將針對每年曆年累計金額達600.00美元(含)以上之費用徵收並繳納銷售稅。在加拿大,Prüvit將依據每年曆年累計金額達500.00加元或以上的費用收取並繳納銷售稅。在墨西哥,Prüvit 於推廣者收益轉入其錢包時,將按期預扣所得稅(ISR)。
6.5 推廣者限持單一Pruvit帳戶
推廣者僅能
以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股東、受託人或受益人身分,對單一(1)Pruvit帳戶及其相關業務擁有經營權或法律/衡平法權益。任何個人(連同其配偶)不得持有、經營或從多於一個Pruvit帳戶及其相關業務獲取報酬。同家庭單位成員(配偶除外)可各自簽訂或 若欲開設各自獨立的Pruvit帳戶,僅限於後續每位家庭成員皆須以首名註冊家庭成員為前線進行佈局。各佈局位置必須獨立建構且互不干涉,否則將被視為疊加佈局。若兩名已開設帳戶的推廣者後續結婚,雙方仍可維持各自獨立帳戶。
6.6 家庭成員或關聯方行為
- 若推廣者直系家庭成員從事任何活動,而該行為若由推廣者執行將違反普維特協議條款,則該行為將視為推廣者違規,普維特得依據本政策與程序對推廣者採取紀律處分。同理,若任何與商業實體相關之個人違反普魯維特協議,該行為將視為商業實體之違規,普魯維特得對該商業實體採取紀律處分。此外,若推廣者即為商業實體,該實體之所有者、成員、主管人員及/或關聯方均須個人獨立地受普魯維特協議約束並遵守其條款。
6.7 識別編號與款項
支付- 每位推廣者於啟動資金轉帳或提領推廣者錢包累積收益時,若位於美國或其轄區內,均須向普維特提供社會安全號碼或聯邦稅務識別碼(EIN)。佣金或獎金之轉移與支付稱為「款項支付」,若推廣者未能提供有效社會安全號碼或聯邦稅務識別號碼(EIN),或提供虛假資訊,普維特保留暫停支付款項之權利。
- 註冊後,Pruvit將向推廣者提供專屬Pruvit用戶ID。此編號將用於訂購產品、建立組織架構,以及追蹤佣金與獎金。
6.8 銷售、轉讓或所有權移轉
- 為維護階層結構完整性,Pruvit必須對推廣者之Pruvit帳戶及相關業務的轉讓、移轉或銷售設限。
- 推廣者不得在未獲普維特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出售、轉讓或移轉其權利,亦不得委派其帳戶或推廣者職位。普維特不會無故拒絕批准。凡涉及本第6.8節所述交易之各方,均須具備普維特認可之良好信譽,方有資格進行任何擬議之出售、轉讓或移轉。未經普維特批准之任何銷售、轉讓或移轉嘗試,普維特得酌情予以撤銷。
- 經核准之買方/受讓人/轉讓人應於交易時點承接推廣者現行合格職稱之地位,惟按現行「支付等級」計,並取得推廣者下線組織。
- 申請轉讓Pruvit職位時,推廣者須向Pruvit支援部門索取《帳戶轉讓申請表》,並向合規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經完整簽署、註明日期且正確填寫的《帳戶轉讓申請表》;
- 推廣者與擬定買方/受讓人/受讓人之間經完整簽署、註明日期並經公證的協議;
- 以及Pruvit要求的任何其他佐證文件。
- 任何參與擬議交易之當事方,其對普維特之債務義務必須在任何銷售、轉讓或移轉獲准前全額清償。
- 銷售、轉讓或移轉其Pruvit職位之推廣者,於銷售、轉讓或移轉日期後六(6)個完整曆月內,不得重新註冊為Pruvit推廣者,惟本政策與程序另有明文許可者不在此限。
6.9 分離Pruvit業務
- 於離婚或商業實體解散程序進行期間,當事人須採用下列任一營運模式:
- 經另一方(或各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可繼續經營普維特業務,此時放棄經營之配偶、股東、合夥人、成員或受託人(以下稱「放棄方」)授權普維特僅與非放棄方直接往來。
- 各方可繼續以「照常營業」模式共同經營普維特業務。普維特支付之所有報酬將發放予帳戶中登記為推廣人的個人或商業實體,該推廣人應就普維特業務、帳戶及相關款項支付事宜,為普維特免除任何第三方提出之索賠責任。
- Pruvit僅承認單一下線組織架構,且每筆帳戶每計酬週期僅支付一次佣金轉帳。在任何情況下,組織下線皆不得分割,Pruvit亦不會拆分佣金及/或獎金。
- 若放棄方已透過書面形式完全放棄原始普維特業務及帳戶之所有權利,該放棄方可隨即重新註冊,並選擇其指定之贊助人及歸屬位置。然在此情況下,放棄方不得享有前組織內任何推廣者或活躍客戶之權利,亦不得招攬該等對象,且須如同其他新加入Pruvit之推廣者,以相同方式開展新業務。若放棄方原下線組織內之推廣者欲轉入放棄方新組織或任何其他組織,須遵守第4.0節之規定。
6.10 繼承權
- 本Pruver協議對各方及其繼承人與受讓人具約束力並惠及各方。
- 推廣者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帳戶及相關業務得移轉予法定繼承人(「繼承人」)。凡經遺囑轉讓普維特業務者,繼承人即取得收取已故推廣者所屬銷售組織所有獎金與佣金之權利。繼承人須:
- 接受並同意普魯維特協議所有條款;
- 遵守協議條款與規定;且
- 符合已故推廣者最後所獲職級之全部資格要求。
- 依據本條款轉移之任何獎金及/或佣金,將以單筆轉帳方式支付予繼承人,惟無現金價值之普魯維特點數除外。繼承人須向Pruvit提供「登記地址」以接收所有獎金與佣金支付。支付金額將依據當前職位表現計算,而非最高職級或業績。
- 若Pruvit業務由共同繼承人繼承,須成立商業實體並取得聯邦稅務識別號碼(EIN)。Pruvit僅向管理該商業實體的機構支付所有獎金與佣金。
- 為確保轉讓程序合規,須向普維特合規部門提交完整法律文件。欲執行遺囑轉讓業務,繼承人須向普維特合規部門提供以下文件:
- 經認證之副本 死亡證明書;以及
- 經公證之遺囑副本。
- 因喪失行為能力而辦理Pruvit業務轉讓時,繼任者須向Pruvit合規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經公證之受託人委任書副本;
- 經公證之信託文件或其他適當法律文件副本,以確立受託人管理Pruvit業務之權利; 以及
- 經受託人書面接受並同意之Pruver協議。
- 若繼任者原為現有推廣員,Pruvit將允許該推廣員在六(6)個月內同時維持自身職位與繼承職位的有效狀態。六個月期限屆滿時,推廣者必須完成現有職位或繼承職位的壓縮(如適用)、出售或其他轉讓程序。
- 若繼任者欲終止Pruvit職位,須提交經公證之終止聲明書,並附上經認證之死亡證明、受託人委任書及/或其他適當法律文件副本。
- 經書面申請,Pruvit可授予一個月喪假豁免期,並按最後「支付等級」進行結算。
紀律
處分7.1 實施紀律處分之目的
Pruvit秉持誠信與公平精神,期使推廣者間貫徹此理念,從而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事業發展機會。故普維特保留隨時實施紀律處分的權利,當其判定推廣者違反本協議時(本協議可由普維特依此條款不時修訂),即得採取紀律制裁。7
.2 違約後果與補救措施
- 紀律處分可能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 於指定期間監控推廣者行為以確保合規;
- 通知推廣者之直屬上線,以便上線進一步教育推廣者及/或採取主動措施,防止跨線招募、貶損行為等損害Pruvit社群之舉動;
- 發出書面警告或要求推廣者立即採取糾正措施;
- 處以罰款(可立即執行或從未來佣金中扣除),或暫停佣金支付(「佣金凍結」),直至導致凍結之問題解決,或普維特收到推廣者提供充分額外保證以確保未來合規為止;
- 暫停參與普維特或推廣者活動、獎勵或表彰資格;
- 暫停普維特推廣者協議及職位一或多個薪酬週期;
- 強制終止推廣者協議及職位;
- 普魯維特認為可行且適宜之任何單項或組合措施,以公正解決推廣者政策違規或契約違約所造成之損害;或
- 提起法律程序以尋求金錢賠償或衡平救濟。
7.3 暫停程序
- 首次違規:輔導與初始警告函。
- 首次違規通常源於推廣者對政策程序或法規不熟悉。諮詢與初始警告使合規部門得以向推廣者說明政策程序及具體違規事項,並提供遵循政策程序與適用法規的指導。合規部門亦將闡明推廣者為解決違規問題必須採取的預期措施與步驟。 包括但不限於移除或修改不符合規定的聲明,或如何補救其他政策違規行為。在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合規部門將判定不符合規定的內容或其他政策違規是否已獲補救。若已補救,合規部門將結案;若未補救,合規部門將依下列程序發出第二次違規通知。
- 第二次違規:第二次警告函與帳戶暫停。
- 儘管期望推廣者能立即修正違規行為,Pruvit認知到此情況未必總是發生。第二次書面警告將彰顯重複違規的嚴重性,並將導致推廣者帳戶暫時停權。停權期間,推廣者將喪失所有提領權利,並須提交經簽署之恢復資格聲明書,其中須承認違規事實並詳述整改措施。經Pruvit核准聲明書後,停權將解除且推廣者可申請提領。若違規行為未獲改善或再度發生,推廣者可能面臨包括終止合作在內的額外處分。
- 第三次違規:暫停資格與最終書面警告。
- 反覆違反政策與程序將造成嚴重問題並可能導致損害。因此,最有效且審慎的處置為暫停推廣者資格並沒收至少一個月佣金。最終書面警告函將載明暫停資格通知、佣金沒收範圍,並明確告知若推廣者再次違反政策與程序,將立即終止合作關係。
- 第四次違規:終止合作關係。如
- 前所述,Pruvit將遵循紀律處分政策之漸進原則,依序給予警告、最終書面警告、停權及扣繳佣金等處分,方得終止推廣者之Pruvit帳戶。帳戶終止時,Pruvit將以書面通知推廣者。
- Pruvit保留依個案情節及違規性質合併或省略處分步驟之權利。此外,根據《政策與程序》授權,推廣者可能在未經事先通知或紀律處分的情況下遭終止。
爭議解決8
.1 針對其他Pruver之申訴
- 若Pruvit推廣者對其他推廣者涉及Pruvit業務的行為或舉措存有申訴或投訴,應優先嘗試與對方直接協商解決。若未能達成協議,須依下列程序直接向普維特合規部門申報。
- 普維特合規部門為申訴或投訴之最終裁決權機構,其書面決定對相關推廣員具最終約束力。
- 普維特僅介入涉及業務事務之爭議,不處理推廣員個人衝突或業務範疇外之非專業行為。此類爭議超出普瑞維特職權範圍,不得作為變更贊助人、調整職位或轉移至其他普瑞維特組織的依據。
- 普瑞維特不介入推廣者間的第三方協議,亦不提供第三方法律諮詢的姓名、資金或建議。
- 申訴處理流程:
- 普瑞維特推廣者應直接向 普維特合規部。該函件應詳述事件細節如下:
- 違規性質;
- 支持指控的具體事實;
- 日期;
- 違規次數;
- 涉案人員;以及
- 佐證文件。
- 收到書面投訴後,Pruvit將依下列程序展開調查:
- Pruvit合規部門將向投訴推廣者發出收件確認函;
- Pruvit合規部門將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被調查推廣者發出指控通知。若以書面通知經銷商,該經銷商須於通知函發出後10個工作天內提交所有相關事件資料供普維特審查;
- 普維特合規部門將全面調查申訴,審酌所有經認定相關的提交資料(含第三方來源資訊)。鑑於每項情況的獨特性,適當補救措施將按個案決定,解決時間亦有所不同;
- 調查期間,合規部僅會定期更新進度,簡述調查仍在進行中。此階段不會發布其他資訊。調查期間推廣者來電、來函及要求提供「進度報告」之請求,恕不回應或回覆。
- 普瑞維特推廣者應直接向 普維特合規部。該函件應詳述事件細節如下:
- Pruvit將作出最終裁決並及時通知相關Pruvit推廣者。
推廣者與Pruvit間爭議之調解
- 推廣者與Pruvit(統稱「雙方」)認知雙方可能產生爭議與分歧,故同意委任公正調解人解決此類爭議符合雙方最佳利益。爭議調解可協助當事人避免訴訟所產生的成本與不便。
- 雙方應交換所有與所請求救濟相關之文件。調解員得要求交換備忘錄及其他資訊;當事人欲保密之項目可透過獨立通訊方式提交調解員。
- 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之法律代表。
- 除當事人另行協議外,調解應於德州科林郡舉行,日期由當事人與調解員共同商定。為避免當事人不便,允許以電話方式參與調解。
- 調解員應允許當事人委派各自代理人出席,該代理人須具備達成和解協議之授權。任何一方得自行參與(無代理人)。
- 調解會議及相關溝通屬非公開程序,故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出席。其他人士須經當事人同意並獲調解人許可方可參與。
- 除非另行約定,各方應各自負擔調解費用。
- 各方同意所有調解通訊均享有保密特權,不得作為訴訟程序中的證據開示或採納,除非經雙方放棄或排除此項特權,或該證據若非基於調解過程中的披露或使用,本可依法採納或進行證據開示。
- 依據本調解條款提起之任何爭議或索賠,其管轄權與訴訟地均定於德克薩斯州科林郡。雙方進一步同意適用之法律為 德克薩斯州法律應管轄所有依據本協議提交調解之事項、索賠或爭議。
8.3 可分割性
若本政策與程序之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僅該無效條款應予分離。本文件其餘條款及規定仍具完全效力,且應視為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從未構成本政策與程序之部分。8
.4 豁免權
- 僅普瑞維特高階主管得以書面形式對本政策與程序之條款實施豁免。普瑞維特對推廣者特定違約行為之豁免,不影響普瑞維特對後續違約行為之權利,亦不影響其他推廣者之權利或義務。
- 推廣者對普維特提出之任何索賠或訴訟事由,均不得構成普維特執行本政策與程序條款之抗辯事由。
8.5 準據法
- 雙方同意,因普維特協議或普維特與推廣者間爭議所生之管轄權及訴訟地點,均以德克薩斯州科林郡為準。德克薩斯州法律應管轄所有與普維特協議相關或因該協議所生之事項,以及普維特與推廣者間之爭議,且不受任何法律選擇條款之限制。
8.6 群集訴訟
豁免條款
- 雙方明確意圖並同意:
- 集體訴訟及代表訴訟程序特此放棄,不得於任何法院或仲裁程序中主張或適用;且
- 各方僅得就自身個別主張向任何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訴,不得試圖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之利益。
- 法院或仲裁員無權將不同個體之主張合併為單一程序,亦不得以集體訴訟形式審理任何訴訟或仲裁案件。
- 身為Pruvit推廣者及/或客戶,本人同意不會在仲裁、法院或其他場合對Pruvit提出集體或團體訴訟主張,亦不會參與或擔任仲裁、法院或其他場合之集體或團體訴訟成員。
- 身為推廣員及/或客戶,本人理解此條款意味著本人或普維特均無權以集體訴訟或集體行動形式提起、聽審或仲裁任何爭議。
佣金與獎金支付
9.1 獎金及佣金資格
- 推廣者須保持活躍狀態,並遵守本協議所載之所有Pruvit政策與程序,以及所有實施之指導方針,方具備獎金與佣金領取資格。只要推廣者符合本協議所載條款與條件,Pruvit將依據薪酬計劃及其任何修訂條款向該推廣者支付佣金。
- 若未收到推廣者之年度會員費、續約費及完整填妥之電子註冊文件(含推廣者對《Pruver協議》之接受與同意),Pruvit將不予支付任何形式之款項。
- 普維特保留延後支付獎金與佣金之權利,直至累計金額超過25.00美元為止。
- 以Pruvit點數形式發放之獎金不得兌換現金。
9.2 佣金計算與差異處理
- 欲符合領取佣金及/或獎金資格,Pruver 必須維持良好狀態並遵守協議條款。 佣金、獎金、溢價及成就等級按日、月或年為單位計算。
- Pruvit推廣員須及時審閱其月結單及獎金/佣金報告,並於收到後三十(30)天內申報任何差異。三十(30)天「寬限期」屆滿後,恕不受理任何佣金重新計算之申請。
- 有關佣金支付的更多資訊,請參閱《薪酬計劃》。
- 普瑞維特保留自行決定修改或修訂任何獎金或獎金池條款與條件的權利。此外,普瑞維特可對獎金或獎金池的收益支付進行攤銷。
9.3 因退貨產品或推廣員資格變更而調整獎金與佣金
- 推廣者所獲獎金與佣金,係基於實際銷售予終端消費者及透過產品服務購買轉售予推廣者的業績計算。當終端消費者或推廣者將產品或服務退回普維特並申請退款時,該退回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獎金與佣金將從原獲取該銷售額獎金或佣金的推廣者帳戶中扣除。扣款將於退款當月執行,並於後續每個發薪週期持續進行,直至全額追回該筆獎金及/或佣金為止。
- 若推廣者終止職務時,普瑞維特尚未全數追回歸因於退貨產品或服務的獎金或佣金,未償餘額可抵銷普瑞維特對該終止推廣者可能欠付的任何款項。
訂購產品
10.1 一般產品訂購
政策- 嚴禁一切形式的「獎金購買」行為。獎金購買包括:(a)未經個人或商業實體知情同意及/或簽署申請書即進行註冊;(b)欺詐性註冊個人或實體為推廣員或客戶;(c)註冊或試圖註冊虛構個人或商業實體為推廣員或客戶(「幽靈帳戶」);(d) 為其他推廣者或客戶購買Pruvit產品或服務,或使用其他推廣者或客戶的ID號碼購買,以獲取佣金或獎金;(e) 購買超過合理使用或轉售能力的產品、服務或智能貨運量;及/或(f) 任何其他非基於終端消費者真實產品或服務購買行為,卻為晉升職級、獲取獎勵、獎品、佣金或獎金而採取的手段或伎倆。
- Pruvit要求推廣者使用個人信用卡,不得允許他人使用。推廣者不得使用其他推廣者或客戶的信用卡或借記帳戶註冊Pruvit或購買產品、服務或智能配送。
- 若訂單付款方式無效或錯誤,Pruvit將透過電話、郵件或電子郵件聯繫推廣者以取得替代付款方式。若十(10)個工作日內未能成功取得付款,該訂單將被取消。
- 價格如有變動恕不另行通知。
- 若推廣者或客戶收到損壞或錯誤訂單,須於收貨後三十(30)個日曆日內通知普瑞維特,並遵循本政策與程序所述步驟,同時遵守普瑞維特退換貨政策及其他相關產品退換指引。
10.2 零售客戶銷售
- 零售客戶銷售可透過 推廣者可透過其複製網站直接銷售,或直接使用Pruvit庫存產品進行銷售。
- 推廣者須遵守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包括消費者依法享有接收特定通知之權利及退貨權利)。
- 向終端客戶銷售時,推廣者必須於首次交易時或之前,以及後續每次交易時,向客戶提供正式Pruvit零售收據。推廣者需將個人資訊填入模板。若客戶行使取消交易權,推廣者應遵循本節所述退款程序。
- 客戶應將所有未使用產品退回普維特。本銷售收據載明適用法律賦予直銷交易之消費者保護權利,包括終端客戶於收到收據或發票副本後十(10)日內,得無須理由取消交易之權利。
10.3 資金不足
- 所有因資金不足而遭拒的電子付款,將自動重新提交處理。
- 若推廣者或其客戶因資金不足(NSF)或資金短缺(ACH)產生欠款,普維特將從該推廣者未來的獎金及佣金中扣除相應金額。
- 凡透過ACH或信用卡交易發生資金不足,且推廣者未能及時解決者,均構成紀律處分或終止帳戶之依據。
- d) 若信用卡訂單或自動扣款首次遭拒,將於出貨前直接聯繫客戶或推廣者,要求提供替代付款方式。若付款再次遭拒,該客戶或推廣者可能喪失購買Pruvit產品服務或參與每月自動配送之資格。 註:推廣者參與Pruvit每月自動配送(定期產品訂購計劃)屬完全自願性質,此舉並非成為推廣者、晉升職級或完整參與Pruvit獎勵計劃之必要條件。
10.4 信用卡購買規範
- 信用卡購買僅限持卡人或信用卡所屬商業實體進行。推廣者或客戶不得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普維特產品(無論是否獲得該持卡人/實體授權)。普維特將視此類交易為詐欺行為,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 任何推廣者或客戶均不得對信用卡交易提出退款要求。若發現信用卡退款申請,相關推廣者或客戶帳戶將立即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 推廣者帳戶終止時,其Pruvit點數餘額將被清零,因該點數不可兌換現金。
- 所有推廣者或客戶之退款或退貨請求,均須遵循本政策規定辦理。
10.5 銷售稅義務
- 推廣者應遵守所有規範Pruvit產品及服務銷售之聯邦、州及地方稅法與法規。
- Pruvit將就所有推廣者及客戶訂單代收並繳納銷售稅。當訂單透過Pruvit下單時,銷售稅將依據建議零售價預付,並繳納至相應州及地方稅務機關。 管轄區域。推廣者於銷售時可申領銷售稅退稅。若產品經加價後以更高價格售出,推廣者須承擔額外銷售稅款。
- Pruvit建議每位推廣者諮詢稅務顧問以獲取業務相關補充資訊。
10.6 退款政策
- Pruvit客戶。
- 美國客戶:若客戶於購買Pruvit產品後三十(30)日內因任何原因對產品不滿意,可聯繫support@pruvithq.com退回未使用之產品部分,將獲得扣除運費及處理費後的全額退款。購買後三十(30)天內但不超過九十(90)天,僅限符合下方詞彙表所定義「可轉售狀態」之產品。客戶可聯繫 support@pruvithq.com 退回符合「可再次銷售狀態」之產品,於本時限內扣除運費及處理費後獲得全額退款。因Pruvit無法保證非推廣者銷售之產品品質,故本退款政策不適用於非透過推廣者或Pruvit官方管道購買之產品,亦不適用於任何未經授權之購買管道。
- 國際客戶:若客戶於收到Pruvit產品後三十(30)日內因任何原因對產品不滿意,可聯繫support@pruvithq.com退回未使用部分,獲全額退還產品購買金額(扣除相關運費及處理費)。自收到商品起三十(30)天後至九十(90)天內,僅限可重新銷售狀態之商品可辦理退貨。客戶可聯繫 support@pruvithq.com 退回符合條件之商品,扣除該時段內產生之運費與處理費後,將獲得全額退款。由於Pruvit無法保證非推廣者銷售之產品品質,凡非向推廣者或Pruvit直接購買,或透過未授權管道購得之產品,均不適用本退款政策。
- 若產品全部或部分使用Pruvit點數購買,經正確退貨後,將按比例將Pruvit點數返還至客戶帳戶。Pruvit點數不可兌換現金。
- 普維特
-
- 美國推廣者:若推廣者於購買普維特產品後三十(30)日內對產品不滿意,可聯繫support@pruvithq.com退回未使用部分以獲全額退款(扣除運費及處理費)。此類退貨可能導致推廣者帳戶遭六(6)個月停權處分。
- 國際推廣者:若推廣者於收到所購Pruvit產品後三十(30)日內對產品不滿意,可聯繫support@pruvithq.com退回未使用產品以獲全額退款(扣除運費及處理費)。此類退貨可能導致推廣者帳戶遭停權六(6)個月。
- 若於三十(30)天後至九十(90)天內,推廣者對Pruvit產品不滿意或無法銷售,可退回任何可轉售產品以獲取原購買價格百分之七十(70%)之退款。相關退貨所產生之運費與處理費恕不退還。
- 若推廣者收到損壞或瑕疵產品,得於收貨後三十(30)日內退貨,獲全額退款或更換新品。
- 正確退貨 使用Pruvit點數全額或部分購買之產品,將按比例將Pruvit點數退還至客戶帳戶。Pruvit點數不可兌換現金。
- 終止Pruvit推廣員資格。
- 若終止資格之推廣員曾購買產品,Pruvit將針對該推廣員所購產品提供退款或點數抵扣,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 產品未開封且於終止資格之日起二十(20)日內退回Pruvit;
- 終止推廣者須提供產品購買證明;
- 產品購買日期須在終止日前12個月內,且
- 產品完好無損、為現行版本且可重新銷售(註:12個月要求不適用於馬里蘭州、懷俄明州、麻薩諸塞州及波多黎各居民)。退款將扣除百分之十(10%)手續費。運費不予退還。
- 若終止資格之推廣員曾購買產品,Pruvit將針對該推廣員所購產品提供退款或點數抵扣,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 蒙大拿州居民:品牌建設套裝與解約退貨
- 新任推廣者有十五(15)天期限可終止與Pruvit之協議。只要品牌建設套裝內所有商品均退回,且商品仍保持密封狀態且未經任何使用,推廣者即有權獲得品牌建設套裝全額退款。無論購買品牌建設套裝時產生的運費與手續費,或退貨運費均不予退還。若透過信用卡付款,退款將匯入原購買帳戶。依據Pruvit退貨政策,若推廣者因購買產品而獲取佣金,而該產品後續被退回退款,則基於該產品購買所支付的佣金將從退款金額或未來佣金支付中扣除。
- 此外,若推廣員於十五(15)天後至十二(12)個月內取消合作,且未因購買品牌建設套裝獲得任何財務收益,則可就未轉售或未消費之現行可銷售產品獲得百分之九十(90%)退款。若產品已消費、屬季節性商品、已停產或屬特別促銷品項,則不視為現行可銷售產品。
- 運送問題說明:若
- 未於預估送達日期後三十(30)日內向 support@pruvithq.com 通報訂單收件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未收到商品、包裝密封異常、容器損毀、內裝產品品質問題及/或收到錯誤商品),恕不提供退款或換貨服務。
- 所有交易均以美元計價及退款。退貨、退款與換貨亦將以美元處理,惟Pruvit點數不可兌換現金。Prüvit Ventures, Inc. 對匯率波動概不負責。
10.7 退貨流程
- 無論客戶或推廣者辦理退貨,均須遵循以下程序:
- 聯繫support@pruvithq.com向 Pruvit 取得退貨授權編號(RMA),並提交申請。
- 收到退貨授權後,請將商品寄至Pruvit客服提供的地址
- 。隨退貨商品或服務附上銷售收據或發票副本,該發票須註明退貨授權編號及退貨原因。
- 商品須使用原廠包裝盒完整寄回,與交付時狀態完全一致。
- 所有退貨均須預付運費寄至Pruvit,因Pruvit不承擔預付運費。 恕不接受貨到付款包裹。Pruvit建議使用UPS或FedEx寄送退貨商品,該服務包含追蹤資訊與保險,因退貨商品於運送過程中發生遺失或損毀之風險,應由客戶或推廣者全數承擔。若退貨商品未送達RMA單據所載地址,客戶或推廣者須自行追蹤貨件去向,且恕不提供任何信用額度。
- 推廣者於一(1)個日曆年內退還價值達500美元或以上之Pruvit產品並同時提出退款要求,可能構成強制終止推廣者帳戶之依據。
RUVIT商業機會
11.1 報酬計畫說明
- 推廣者在介紹Pruvit商業機會時,須:
- 出示《Pruvit收入披露聲明書》副本(https://pruvitnow.com/income-disclosure-statement/);
- 不得誤引或省略薪酬計劃的任何重要事實;
- 明確說明報酬計劃係基於普維特產品與服務之銷售業績;
- 向潛在推廣者或客戶介紹或討論普維特機會或薪酬計劃時,不得作出收入預測、聲明或保證;
- 告知所有潛在推廣者:成功需付出大量努力;
- 不得對普維特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作出聲明,惟官方普維特文獻所載內容除外;以及
- 不得在普維特未獲正式授權經營的國家,使用官方普維特材料推廣普維特商業機會。
11.2 銷售要求受薪酬計劃規範
- Pruvit推廣者可自行定價銷售樣品包,除非Pruvit或其供應商另有規定。Pruvit將提供建議售價。任何人皆不享有專屬銷售區域,Pruvit業務亦不收取特許經營費。Pruvit產品僅限於Pruvit獲許可或獲授權經營業務之地區銷售。
- Pruvit計畫以終端消費者或最終使用者為銷售基礎。Pruvit鼓勵推廣者僅購買合理數量之庫存,該庫存須供其本人及家人自用、作為銷售工具,或轉售予他人供其最終消費。推廣者絕不得試圖影響其他推廣者購買超過其每月合理使用量或零售客戶購買量的產品。
- 每位普維特推廣者承諾:在提交新訂單前,須將每筆訂單中至少百分之七十(70%)的產品用於個人使用、銷售或業務拓展,且須能應普維特或任何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相應證明。嚴禁僅為獲取獎金或晉升職級而採購產品。若普維特基於獨立判斷認定採購行為純粹為達標目的而非消費或轉售,保留限制採購額度的權利。
專有資訊與商業機密
12.1 報告
- 推廣者簽署《Pruver協議》即確認:業務報告、客戶與推廣者姓名聯絡清單,以及任何由Pruvit書面發布或流通之財務、科學或其他資訊(統稱「報告」),均屬機密且具專有性質。 屬於普維特(Pruvit)之資訊與商業機密。
12.2 保密義務
- 在推廣者與普維特簽訂之推廣協議有效期間,以及該協議終止或屆滿後兩年內,推廣者不得:
- 利用報告中的資訊與普維特競爭,或用於推廣其普維特業務以外之任何目的;
- 向任何個人或實體使用或披露報告所含之任何機密資訊,包括為複製或試圖複製推廣者在上線及/或下線組織系譜之目的,將該等資訊披露或使用於其他直銷公司。
12.3 違約與救濟
- 推廣者確認,報告及普維特其他機密與專有資訊具有獨特性質,違反本條款之披露或使用將對普維特及其獨立業務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Pruvit及其推廣者有權對任何違反第12.2條義務之推廣者,透過執行本條權利之訴訟,尋求禁制令救濟及/或損害賠償。勝訴方除獲判賠償外,尚有權獲判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相關支出。
12.4 材料歸還
- 應普維特要求,任何現任或前任推廣者應將所有報告之正本及副本,連同其持有之普維特機密資訊一併歸還普維特。
隱私權政策
13.1 引言
- 本隱私權政策旨在確保所有客戶與推廣者理解並遵守保密基本原則。在不限制本節條款的前提下,所有推廣者必須遵守適用於客戶及同業推廣者資訊蒐集、使用與揭露之隱私權法規。
13.2 隱私期望
- Pruvit 認知並尊重客戶與推廣者對財務及個人資訊隱私之重視。Pruvit 將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與推廣者之財務帳戶資訊及非公開個人資訊之隱私性與機密性。
- 簽署《Pruver協議》即表示推廣者或客戶授權Pruvit向其上線推廣者披露姓名及聯絡資訊,此項披露僅限於促進Pruvit業務相關活動。推廣者茲此承諾將嚴格維護該等資訊之機密性與安全性,並僅用於支援服務其下線組織及開展Pruvit業務之目的。
13.3 員工資訊存取權限
- 普維特嚴格限制可接觸客戶及推廣者非公開個人資訊之員工人數。
13.4 帳戶資訊披露限制
- Pruvit不會向第三方分享現任或前任客戶及推廣者的非公開個人資訊或財務資訊,惟下列情況除外:法律法規允許或要求、法院命令、為維護客戶或推廣者權益、為執行《Pruver協議》下的權利義務,或經檔案中帳戶持有人書面許可。
產品檢驗、品質管控、廣告宣傳、促銷材料、Pruvit商標及商標使用規範
14.1 檢查、產品保養與品質管控
- 推廣者收到Pruvit產品後應立即檢查產品及其包裝是否存在損壞、封條破損、遭竄改跡象或其他產品缺陷。若產品有瑕疵或損壞,推廣者不得銷售該產品,並須向Pruvit通報瑕疵或損壞狀況。推廣者可於收到產品後三十(30)天內退回損壞或瑕疵產品,以獲全額退款或更換。
- 推廣者必須遵守Pruvit提供之所有產品保養、儲存及處理規範。此外,所有Pruvit產品應存放於室溫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會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確認是否存在已過期或將於60天內過期的產品,並嚴禁銷售此類商品。
- 若普維特發現推廣者未於收貨時妥善檢查產品、未正確儲存及保養產品,及/或銷售損壞或存在瑕疵之產品,普維特將對該推廣者展開調查,並採取補救及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強制終止推廣協議。
14.2 產品標示、包裝與陳列
規範- Pruvit推廣者及/或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標示、重新包裝、重新填充或更改Pruvit產品、服務、資訊、材料或計畫之標籤。Pruvit產品及服務僅得於原廠包裝容器中銷售。此類重新標示或重新包裝行為違反聯邦及監管法規,可能導致刑事或民事處罰及法律責任。
- 普維特推廣者不得促使任何普維特產品、服務或商標於零售場所銷售或展示,惟下列情況除外:
- 專業服務為主要收入來源,產品銷售屬次要業務(例如:診所、醫療機構、健身俱樂部、水療中心及美容沙龍);且
- 零售場所由普維特推廣者擁有或管理,且該店年度總收入不超過100萬美元,且在共同所有權或管理下之分店不超過五(5)間。
- 經Pruvit書面明確同意,推廣者可在任何適當展示攤位(如貿易展、博覽會、會議等)銷售Pruvit產品與服務,並展示Pruvit商標名稱。
- 推廣者或客戶不得於任何零售場所(如購物中心或零售設施)內的攤位或展位銷售普維特產品及服務,亦不得展示普維特商號名稱、商標或服務標記。
- Pruvit 保留拒絕授權參與任何其認定不適合作為推廣產品、服務或 Pruvit 機會之場合的權利。
14.3 公司名稱與受保護材料之使用
- 普維特推廣者必須維護並提升普維特及其所行銷產品與服務之良好聲譽。普維特、普維特商機、獎勵計劃以及普維特產品與服務之行銷推廣,應符合公眾利益,並須避免一切失禮、欺騙、誤導、不道德或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與做法。
- 所有由普瑞維特提供或製作之宣傳材料,必須以原始形式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增修或修改,除非事先獲得普瑞維特合規部門書面批准。
- 普瑞維特之名稱、各產品及服務名稱,以及與其業務相關之其他採用名稱
- , 均屬 Pruvit 的專有商品名稱、商標及服務標誌。因此,這些標誌對 Pruvit 具有極高價值,僅限經明確授權之方式供推廣者使用。
- 為保護 Pruvit 專有權利,Pruvit 推廣者對「Pruvit」名稱之使用受限,以確保受保護之 Pruvit 名稱不會因未經授權之使用而喪失或受損。除下列情況外,禁止在非Pruvit生產之物品上使用Pruvit名稱:
-
- [
- 推廣者姓名] 獨立Pruvit推廣者或經銷商;以及[
- 推廣者姓名] 獨立Pruvit產品與服務推廣者。
- 進一步
- 所有印有Pruvit名稱或標誌、供Pruvit推廣者使用的文具(如信箋、信封及名片),均須透過電子郵件提交至Pruvit合規部門審核。提交信箱:compliance@pruvithq.com。
- Pruvit推廣者可在電話簿白頁中,以其本人姓名附註「獨立Pruvit推廣者」稱謂。
- Pruvit推廣者不得在接聽電話、設定語音信箱或使用自動應答服務時使用Pruvit名稱,以免致電者誤以為已接通公司總部。應聲明「獨立Pruvit推廣者」。
- Pruvit廣告、包裝及網站所用之特定照片與圖像,係與外部供應商簽訂付費合約所獲,該合約不適用於推廣者。若推廣者欲使用此類照片或圖像,須與供應商另行簽訂付費合約。
- 未經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許可,推廣者不得透過電視、廣播或其他媒體形式宣傳或討論普維特及其計畫、產品或服務。
- 經銷商不得製作任何公司活動或演講內容供銷售或分發,亦不得在未獲普維特合規部門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複製普維特音頻或視頻片段用於銷售或個人用途。
- 普維特保留因法規變更撤銷任何銷售輔助工具或宣傳材料預先批准的權利,並可要求從市場撤回此類材料,且無需對受影響經銷商承擔財務責任。
- 推廣者不得 於同一社群媒體平台 或廣告中, 將普維特產品或服務與 競爭產品、任何其他直銷/網絡行銷產品 或 機會 並列 推廣 。
- 除普維特官方文獻載明者外,不得宣稱(含個人見證)普維特所提供之任何產品具治療、療效或益處。特別禁止推廣者宣稱普維特產品可用於任何疾病的治療、診斷、緩解或預防。此類陳述可能被視為醫療或藥品宣稱,不僅違反普維特政策,更可能觸犯聯邦及省級法規。
- 推廣者不得明示或暗示KETO//OS產品可作為減重策略之組成部分。KETO//OS產品主要旨在提升血液酮體濃度,此作用可減少食物渴望、增加飽足感並提升能量水平。如前所述,推廣者及/或客戶不得對Pruvit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作出聲明,惟官方Pruvit文件所載內容除外。 文獻。
14.4 傳真與電子郵件 -
限制條款- 除本節規定外,推廣者不得使用或傳輸未經請求的電子郵件、群發郵件、其他商業電子訊息或「垃圾郵件」來宣傳或推廣其Pruvit業務。例外情況包括:
- 向事先給予許可或受邀者發送電子郵件;以及
- 向與推廣者存在現行商業或個人關係之對象發送電子郵件。
- 在美國各州或國際轄區中,凡法律禁止之地區,推廣者不得透過第三方(以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裝置)向任何具備以下能力之設備傳輸或促使傳輸未經請求之廣告:能將透過普通電話線、纜線、ISDN、T1線路或其他信號傳輸裝置接收的電子訊號轉錄文字或圖像之設備,惟本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有受本條款規範之電子郵件或電腦廣播文件,均須包含下列要素:
- 明確標示該傳真或電子郵件屬廣告或招攬性質。郵件主旨欄應標註「廣告」或「招攬」字樣;
- 明確的回傳路徑或路由資訊;
- 使用合法且正確的網域名稱;
- 明確標示可拒絕接收寄件者後續商業傳真或電子郵件之通知;
- 取消訂閱或退出指示須置於訊息正文最前端,且字體大小應與訊息主要內容一致;
- 寄件者真實且正確的名稱、有效的傳真或電子郵件地址,以及有效的實體地址;
- 傳輸日期與時間;以及
- 當收件人通知其不願再接收傳真或電子郵件文件時,Pruvit推廣人員不得再向該收件人傳送任何文件。
- 所有受此條款規範之電子郵件或電腦廣播文件均須包含下列各項目:
- 未經授權使用任何第三方網域名稱;以及
- 色情內容。
14.5 網路與第三方網站限制
- 經銷商及/或客戶未經Pruvit明確書面批准,不得創建或註冊任何第三方網站以推廣、銷售或宣傳其Pruvit業務或產品。推廣者及/或客戶不得使用或試圖註冊任何普維特之商號、商標、服務名稱、服務標記、產品名稱、網址、廣告詞句、普維特標誌、普維特名稱或其衍生形式,用途包括但不限於網域名稱(URL)、第三方網站、電子郵件地址、網頁或部落格。
- Pruvit推廣者或客戶不得(無論直接或透過任何中介機構或工具間接)於任何線上拍賣網站、網路零售商網站或線上市場網站上,宣傳、銷售或協助銷售任何Pruvit產品或服務,亦不得提供商業機會。此類網站範例包括但不限於eBay®、Amazon、Facebook Marketplace、Sears.com、Jet.com、Walmart.com及Etsy。此項義務於推廣者與Pruvit終止推廣協議後仍持續有效。
- 社交媒體平台可用於宣傳Pruvit產品或服務。推廣者或客戶在任何討論或提及Pruvit的社群平台所建立之個人檔案,必須明確標示該推廣者身份為 獨立普維特推廣者,當推廣者及/或客戶參與此類社群時,必須避免涉及不當對話、評論、圖像、影片、音訊、應用程式或任何成人、褻瀆、歧視性或粗俗內容。 不當內容之判定權全權歸普維特所有,違規推廣者及/或客戶將面臨紀律處分。於上述平台使用的橫幅廣告與圖片須為最新版本,且必須取自普維特核准圖庫、官方網站或社群媒體管道。若提供連結,該連結必須導向發布推廣者的複製網站。 推廣者不得將社群媒體追蹤者導向任何其他銷售Pruvit產品的網站,除非該第三方網站已獲Pruvit書面特別核准作為推廣者銷售Pruvit產品的管道。
- 禁止在任何社群媒體平台使用匿名或化名發文,違規推廣者將面臨紀律處分。
- 推廣者及/或客戶不得使用部落格垃圾留言、垃圾索引或其他大量複製方式發表部落格評論。推廣者或客戶所創建或發表之評論必須具備實用性、獨特性、相關性,並針對該部落格文章內容具體回應。
- 推廣者及/或客戶須於所有社群媒體貼文中揭露全名,並明確標示自身為Pruvit之獨立推廣者。 禁止匿名發文或使用化名。
- 禁止發布虛假、誤導性或欺詐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涉及Pruvit收入機會、產品服務、個人履歷及資歷的虛假或欺詐性發文。
- 推廣者及/或客戶須對其貼文及所有與普維特相關的線上活動承擔個人責任。因此,即使推廣者未擁有或經營部落格或社群媒體網站,若推廣者及/或客戶在任何與普維特相關或可追溯至普維特的網站發布內容,該推廣者仍須對貼文負責。 推廣者及/或客戶亦須對其擁有、營運或控制之任何部落格或社群媒體平台上的發文負責。
- 身為Pruvit推廣者,切勿與發布針對您、其他推廣者或Pruvit負面言論者進行對話。請將負面發文通報至support@pruvithq.com。 回應此類負面貼文往往只會助長與懷恨者之間的爭論,而這些人並未遵循普維特的高標準要求,進而損害普維特的聲譽與商譽。
- 由於某些社群媒體平台功能特別強大,其與網站的界線未必清晰,故普維特保留將特定社群媒體平台歸類為本條款所禁止之第三方網站的唯一且排他性權利。
- 若您的Pruvit業務因任何原因終止,您必須立即停止在所有社群媒體平台及相關貼文中使用Pruvit名稱、所有Pruvit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上述標記與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衍生形式。 若您在任何曾標示自身為獨立普維特推廣者的社群媒體平台發文,必須顯著標示您已不再擔任獨立普維特推廣者。
- 未遵守線上業務政策者,除可能面臨其他紀律處分外,推廣者將喪失在線上宣傳普維特產品、服務及商業機會之權利
- 。 詳見《政策與程序》。
- 推廣者不得向其知悉或理應知悉有意轉售產品之個人或實體銷售普維特產品。推廣者僅可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產品,且不得向任何人士銷售超過個人通常自用需求之數量。推廣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不違反本政策。
14.6 廣告與宣傳材料
- 您不得以低於公司公佈之單項Pruvit產品或服務最高零售價(含運費、處理費及適用稅金)的價格進行廣告宣傳。嚴禁任何特殊誘因廣告,包括但不限於免費會員資格、免運優惠或其他超出Pruvit官方管道所提供之額外優惠。
- 所有廣告及通訊形式均須遵循誠實與得體原則。
- 所有廣告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品、網路、電腦佈告欄、電視、廣播等)均須事先獲得普維特合規部門書面核准。
- 所有廣告審批申請均須以書面形式提交至普維特合規部門。
- 目前以冠軍圈等級獲酬之推廣者,可自行製作廣告或宣傳材料,包括開發商業廣告或資訊廣告。然所有此類材料及其後續修改,均須提交普維特合規部門審批。
- 冠軍圈成員在製作商業廣告、資訊廣告或網站前,應主動與合規部門協作。
- 普瑞維特保留撤銷先前核准之廣告或宣傳材料的權利,以符合法規變更,並可要求從市場撤除該等廣告,無須對受影響之推廣者承擔任何義務。
14.7 證言授權
- 經銷商同意《Pruvit協議》即授權Pruvit於企業銷售素材(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媒體、電子媒體、音訊及影像)使用其見證內容或肖像。作為參與普維特商業機會之對價,推廣者放棄就其見證或肖像使用獲取任何補償之權利,縱使普維特可能因含此類肖像之物品或銷售材料獲取報酬;並聲明任何見證均代表推廣者基於實際使用普維特產品及/或服務之經驗,所表達之當前、原創、誠實意見、此見解基於推廣者實際使用普瑞維特產品及/或服務之經驗,並承諾若推薦證言所表達之觀點發生任何變更,將立即通知推廣者。在某些情況下,推廣者的見證內容可能出現在其他推廣者的廣告材料中。若推廣者不願參與普維特銷售及行銷材料,應向普維特合規部門提交書面通知,以確保其見證內容或肖像及形象不會出現在任何企業材料、企業表彰文件、廣告或年度活動錄影中。
14.8 電話行銷限制
- 普瑞維特推廣者不得從事與其業務營運相關的電話行銷活動。所謂「電話行銷」係指透過一或多次電話通話、文字訊息、電子郵件或 向個人或實體發送傳真傳輸,以誘導其購買Pruvit產品或服務,或招募其參與Pruvit商機。
- 聯邦政府管理《未經請求的電信規則》,並營運全國性「勿打擾」登記系統,要求企業不得致電全國「勿打擾」名單(DNCL)所列號碼,亦不得致電直接告知未來勿再來電/傳真的對象。
- 儘管推廣者可能不認為自己屬於傳統意義上的「電話推銷員」,但相關法規對「電話推銷員」及「電話推銷」的定義範圍廣泛,若無意中致電聯邦「勿打擾」登記冊所列號碼,推廣者仍可能觸法。此類法規不可輕忽,因其伴隨嚴厲罰則。
- 為推廣普瑞維特產品、服務或商業機會,向潛在客戶或推廣者進行「冷呼叫」或未經請求的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均屬禁止的電話行銷行為。
- 電話行銷法規例外情形:普瑞維特推廣者僅可在下列有限情況下致電或傳真潛在客戶或推廣者:
- 若
- 推廣者與潛在對象已建立現行商業關係;
- 回應潛在對象於致電/傳真前3個月內,針對推廣者所提供產品或服務提出的個人諮詢或申請;若
- 推廣者取得潛在對象書面簽署的授權許可;
- 致電/傳真對象為家庭成員、私人朋友及熟識人士。然而,若推廣者養成向所有接觸對象索取名片並後續致電/傳真之習慣,聯邦政府可能認定此屬不受豁免規範的電話行銷行為;
- 且普維特推廣者致電「熟識對象」時,必須僅限偶發性進行,不得作為常規操作。
- 推廣者不得在經營Pruvit業務時使用自動撥號系統。
- 違反Pruvit政策或聯邦電話行銷法規者,將面臨處分,最嚴重可能終止其Pruvit帳戶。
- 推廣者簽署《Pruver協議》或接受Pruvit支付之佣金、其他款項或獎勵時,即授權Pruvit及其他推廣者依據《聯邦禁止電話行銷條例》規定聯繫本人。
- 若推廣者違反本條款,Pruvit保留提起法律程序以獲取金錢賠償或衡平救濟之權利。
國際
行銷政策15.1 國際行銷政策
- 普維特推廣員僅獲授權於普維特獲准經營業務之國家,依據各國政策與程序向客戶及推廣員銷售普維特產品與服務。若普維特產品與服務未獲相關政府授權或核准,推廣員不得於該國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
- 推廣員不得在未獲授權的國家進行銷售、招募或培訓會議,不得招募或試圖招募潛在客戶或推廣員,亦不得從事任何旨在銷售普維特產品與服務、建立銷售組織或推廣普維特商業機會的活動。
普維特術語詞彙表
帳戶:安全帳戶 每位推廣者專屬的Pruvit業務後台系統及獨特用戶ID,推廣者可透過該系統查閱《Pruver協議》、薪酬計劃及其他官方Pruvit文件,同時掌握其下線組織架構、直屬贊助人、贊助線位階及電子錢包資訊。
活躍推廣者:指符合《Pruver協議》規範且達成《薪酬計劃》所訂最低銷售額要求之推廣者,此資格確保其具備領取獎金與佣金之資格。
薪酬計劃:闡述推廣者如何獲取佣金與獎金之指導方針及參考文獻。
競爭產品:任何由直銷/網絡營銷公司或其他健康保健領域企業提供的食品、飲料或膳食補充品。
客戶:購買普維特產品但未註冊成為推廣員之人士。
活躍客戶:最近一次購買發生於過去十二(12)個月內之客戶。
直銷及/或多層次行銷:任何具多層級(即超過一級)佣金結構及/或提供其他獎勵機制,以推薦、招募、贊助及/或註冊參與者加入該商業機會或計畫之多層次行銷、直銷、網絡行銷、聯盟行銷或其他商業機會或計畫。
家庭單位:與推廣者同住或於相同地址經營業務之父母或受扶養子女。
推廣者或Pruver:已繳納Pruvit年度會員費,並依據《Pruver協議》積極推廣、行銷及銷售Pruvit產品以獲利,及/或積極招募他人從事同類活動之個人或實體。
推廣協議:下列文件之最新版本及其所有附錄或附件:(i) Pruvit政策與程序;及(ii) Pruvit報酬計畫。
贊助線(LOS):由Pruvit生成之報告,提供各推廣者組織中推廣者身分、銷售資訊及註冊活動等關鍵數據。此報告包含普維特專屬之機密商業機密資訊。
組織或下線:隸屬於特定推廣者之客戶與推廣者。
官方普維特材料: 由普維特開發、印刷、出版或分發予推廣者及/或客戶之文獻 、音訊或影像紀錄、照片、智慧財產權及/或其他任何材料。
定位:您在贊助者組織內的職位。
招攬與招攬行為:實際或 企圖招募、 鼓勵或影響 (直接或間接)其他普瑞維特推廣者或客戶,使其向非普瑞維特之 機會購買、註冊、推廣、銷售 或 參與任何形式之合作 。違反本政策之招攬行為可能發生於公開或私下場合,涵蓋各類實體與虛擬溝通論壇及平台。 (例如:Facebook、Instagram、TikTok、Zoom、WhatsApp、Telegram、文字訊息、連結分享、群組聊天或討論串、關鍵字廣告、主題標籤等)。允許他人使用您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資訊代為進行招攬,即屬違反本政策的間接招攬行為。 即使推廣者之行為係回應其他推廣者或客戶之詢問, 本段所述之行為 仍 構成 招攬 。
可轉售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產品即屬「可轉售」:1) 未開封且未使用;2) 保留原始包裝與標籤且未遭改動或損毀;3) 狀態符合業界商業合理慣例,可按原價銷售;4) 附有現行Pruvit標籤。任何於銷售時標示為不可退貨、停產或季節性商品者,均不具可轉售資格。
贊助人:指將客戶或另一位推廣者招募至Pruvit並登記為贊助人的推廣者。
贊助與被贊助:指 招募他人並親自培訓其成為Pruvit推廣者的行為 。
推廣者/Pruver錢包:指管理Pruver佣金的安全網站。
配偶:與推廣者合法結婚之個人,或與推廣者建立法律認可之同居關係之個人。
上線:指在贊助體系中位於特定推廣者之上層推廣者,直至公司層級。此為連結特定推廣者與公司的贊助者體系。
錢包:後台系統中的安全功能,用於維護推廣者的佣金與獎金。
附件附件一
客戶價目表:點擊此處
推廣者價目表:點擊
此處附件二
普魯績效獎勵:
點擊此處附件三
收入披露聲明書(IDS):點擊此處